据2003年4月22日文市发[2003]15号《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件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不超过3家。 今后要在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