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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座谈会在西安举行
2007-11-03    张鑫

    11月1日至2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西安举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座谈会,就《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代主任崔林涛、副主任白云腾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了该条例起草、调研和修改情况,省发改委、财政厅、法制办、环保局、林业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秦岭地区六市和部分区县领导及专家学者就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是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今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这次座谈会讨论的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情况提出的修改稿。

    崔林涛在座谈会上指出,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该条例的制定,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对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做大量的具体的工作。首先要科学界定秦岭的保护范围,其次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切实把开发利用与保护有机统一起来,既有效保护好秦岭山脉地区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又能让秦岭丰富的资源有效利用,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同时,要充分考虑多方因素,切实从秦岭实际出发制定条款,切忌大而空。执行条例必须明确责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真正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

    白云腾就认真研究采纳各方意见、做好《条例》的立法与执法工作等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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