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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省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项目藏品信息采集工作中文物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一、“确保文物安全”应贯穿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工作之始终,包括出库、运送、停放、鉴定、文本信息采集、拍照、入库等。
1、出库、入库应按规定填报登记和履行批准手续,文物收藏单位库房保管工作人员应对当日所需藏品的数量和现状进行核对,点交清楚。
2、出入库文物的运送应配备专用工具,包括小车、托盘、囊匣、支架等,注意清理运送通道的障碍,避免手提肩扛等不规范操作。
3、文物鉴定、二维影像采集工作应在专用房间进行,必须配备固定的案桌。该房间应有足够的空间满足工作需要,并距库房较近和保证安全。同时要设置必要的柜架以暂存文物,一般不得在库房中开展上述工作。
4、文物鉴定人员、二维影像采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接触文物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专用棉线手套。双手拿取文物并轻拿轻放。工作中不需要直接接触文物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尽量不接触文物。
5、文物摆放的角度和方位应以保证文物安全为前提,摆放文物的案桌要稳定、坚固,案桌和二维影像采集底托部位应备专用呢绒垫,厚硬度及大小适中。文物不得直接放置在硬板或地面上。
6、对于特大件文物(如碑志、石棺、塑像、壁画、大型家俱等)经文物收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库房或存放地进行鉴定和二维影像采集。
7、对于书画、纸张、丝织品等软质文物应严格展卷规程,要求匀速柔和展收,不得随意折叠,避免造成毁坏。
8、应注意水、电、天气等大环境安全因素,不得违章操作。数码相机、影室灯、笔记本电脑等贵重采集设备应安全放置和规范操作。
9、合理安排工作程序和工作量,尽量做到合理分工,职责明确,配合默契,有条不紊。
10、当日工作结束后文物必须及时点交归库。文物收藏单位库房保管人员必须做好每日库房工作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文物数量、安全情况等)。
11、文物收藏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到现场负责监督,并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具体的文物信息采集工作,按要求做好文物的运送、移动、保管等工作。
12、凡进行文物鉴定、文本信息采集及二维影像采集工作的人员工作日内午餐时间不得饮酒,其他时间控制饮酒,以确保文物安全。
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文物信息安全,包括文物信息的采集、报送、维护管理及使用等。
1、文物收藏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馆藏文物数据信息及声像信息的录入、初级审核、上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浏览、查询、复制、修改、打印文物数据信息,确需浏览、查询、复制、修改、打印的必须由文物收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2、用于馆藏文物信息采集和管理的计算机必须专人专用,不得擅自安装游戏、聊天、下载等软件,不得直接连接INTERNET网络,确需上网时,必须对计算机采用物理隔离进行技术屏蔽,防止威胁文物信息安全。
3、文物数据信息、声像信息采集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并定期做好信息备份工作。文物声像信息采集时要求每个工作日内对当日所拍文物图片必须完成质量检查、批量改名、导入合成及备份工作,防止文物信息出现质量低劣、混淆、丢失等情况。
4、文物信息报送必须由专人以移动硬盘、磁盘、光盘存储的形式报送省文物数据中心,省文物数据中心进行登记接收,并及时导入合成。在不具备专线连接的情况下,禁止直接使用INTERNET进行文物信息网络传输报送。
5、文物信息采集工作属于职务行为,全省所有采集的文物数据信息、声像信息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参与信息采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文物数据信息、声像信息进行工作所需之外的复制、备份和其他保留信息的行为。未经省文物局批准,任何人无权以个人名义将文物信息进行编辑出版、发表和作他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文物收藏单位应加强对文物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省直各单位及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采集工作中文物库房安全操作和文物信息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如出现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省文物局报告。
四、省文物局将不断加强全省各地文物收藏单位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或追究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范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文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