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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5-06    陕西省文物局  


    陕文物发〔2008〕4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执法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文物(文化)局、直属各单位:

        文物行政执法巡查是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文物行政执法动态监测的有效方式。为加强和规范文物行政执法督查工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我局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为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了《陕西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陕西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物行政执法检查,推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即对辖区内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有馆藏文物单位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文物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条 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属地管理与上级督察、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巡查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 

         第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巡查按照省、设区的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省文物局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职责是:

        1、拟定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年度工作意见。

        2、对各地开展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指导与督察,不定期地开展抽查。
     
        3、不定期地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进行专项巡查。
     
        4、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配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省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工程等专项巡查。

        5、将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情况作为检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进行督察。

        (二)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职责是:
     
        1、拟定本级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年度工作计划。

        2、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的文物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指导与督察,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进行抽查。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进行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职责是:

        1、 拟定本级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年度工作计划。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进行巡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四条 巡查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工作以及专项执法巡查:

        (一)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

        1、四有工作: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标志说明,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记录档案。

        2、文物本体的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拍摄等的行为。

        3、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施工: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4、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等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二)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巡查:

        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并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有违法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以及其它违法处置馆藏文物的行为。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有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等活动。

        (三)对考古发掘工作的巡查:

        1、基本建设工程在其施工前是否经过考古调查、勘探。

        2、考古单位是否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

        (四)专项执法巡查:

        包括对大遗址、汉唐帝陵等文物保护范围的行政执法巡查。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擅自改变管理体制和用途等违法问题以及其它依法需进行的执法巡查。

        第五条 巡查工作要求:

        (一)开展执法巡查工作,执法人员需携带执法工具和执法文书,出示执法证件。 

        (二)有关文物行政部门要配合文物行政执法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执法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巡查登记表》、《文物收藏单位巡查登记表》,拍摄、保存反映实际情况的照片、摄像资料,及时将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录入表格,做好被巡查单位的电子与纸质记录档案归档工作,一户一档。

        (四)对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或通报),必要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制止、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情况。依法应移送其他部门查处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五)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出违法问题,重点加大巡查力度,监督责任方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

        第六条 各市文物行政部门及时上报文物执法工作信息,将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情况每季度、每半年定期报告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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