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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陕西省文化厅文件

                                    陕文经[2004]14号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
                             加快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文化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03]17号),实现我省文化产业跨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我省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产业的意义

        1、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产业的意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产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和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重要力量,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2、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底,在我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非公有制文化产业机构共5,655个,从业人员29,756人,年总产出15.386亿元,年增加值7.773亿元,年缴税金2.042亿元。为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和文化强省发挥了重要作用。

        3、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打破过去文化发展的国有垄断和纯事业性质的旧观念,树立与时俱进的科学的文化发展观。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以繁荣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手段,以政策法规为保障,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国有文化企业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协调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非公有制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二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三是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四是坚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的方针。

        二、放宽投资领域和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发展,必须放宽投资领域和市场准入条件,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总的要求是: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外,文化部门管理的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力量开放,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待遇。

        1、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凡文化部门管理的各类经营性门类,如娱乐项目的经营,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电影发行和放映,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艺术品生产和销售等,均鼓励民营资本和个人依法进入,并在准入条件上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力量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允许民营资本和个人积极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以股份制或控股等有效形式,推进国办文化单位的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3、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力量投资兴建各类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的同等待遇。

        4、积极吸引外资参与艺术品经营、电影院线建设、音像制品分销、大众娱乐项目的经营以及文化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享受“国民待遇”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积极探索与外资合作兴办文艺院团和演出中介机构,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创出有陕西特色的中外合作发展文化产业的新路子。

        5、鼓励支持各种经济成份的文化企业和民间组织;从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凡有意从事出国、出境对外文化交流者,均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文化部门申报出访文化交流项目。

        6、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兴办文化艺术类非企业机构。凡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艺术类民间组织,如艺术表演团(队)、艺术教育培训机构、文化艺术中介机构、文化馆(站)、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室)、美术馆(室)、书画馆(室)、雕塑馆(室)、艺术品收藏馆(室)、艺术研究院(所)、文化网络中心(站)及其它文化类非企业机构,只要符合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要求的,均可申办,享受与国有经济投资的同等待遇。 

        三、创造公平竞争和共同繁荣发展的环境 

        1、建立和完善面向全社会的文化艺术发展机制。大力支持民营文化艺术的生产,并在文化艺术的经营、评奖、表彰、奖励、专业技术成果的评定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办文化艺术机构及个人一视同仁。

        2、争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具有示范性、导向性、上档次、上规模的民营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创建一批有陕西特色的非公有制文化产业集团。

        3、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服务体系。加强文化信息体系建设,加大文化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做好面向全社会的文化信息服务工作。

        4、支持文化产业单位组建文化产业协会和民间文化商会。制订完善的行业规定和标准,发挥各种协会、商会的指导、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完善的民营文化行业服务体系。

        5、规范和简化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规定,办理民营文化企业的行政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6、建立和完善面向全社会的文化产业人才培育机制。对民营文化企业的人员,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的人员一视同仁;鼓励各类文化专业人才领办和创办民营文化企业或到民营文化企业就业,优化民营文化企业的人才结构;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各类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组织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单位的业主进行出国、出境考察,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有计划地对非公有制文化产业人才进行各种专业培训,全面提高民营文化企业人才的素质。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服务工作 

        1、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工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产业纳入文化建设和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规划中,统一部署指导,统一督促检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文化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章措施等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市场公平、公正和国民待遇原则,存在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的,要一律废止或修改,制定有利于共同发展的法规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指导和监督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单位从事生产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及文化经营活动。

        2、切实转变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转变职能,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从管理直属文化单位向管理全社会文化行业转变。坚持以行业管理为主,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调控文化市场,强化监督检查,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3、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许可范围,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办理期限和廉政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违者将追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后5日内向有关责任部门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4、各市文化局和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促进非公有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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