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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办法 |
省文化厅对外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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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归口管理权限内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
审批依据: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草案)及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外发[2001)15号)
审批条件:1、出访的文化交流项目,应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健康向上。
2、引进的文化交流项目应该是优秀的、有利于提高公众艺术欣赏水平的:内容健康向,艺术上有借鉴作用的。 3、申报出访和引进的文化交流项目须手续齐备。
审批程序:各地市应通过当地文化局,省级各单位应通过主管厅局上报文化厅审批。
受理处室:省文化厅对外文化处
审批时限: 自接到请示报告7个工作日以内答复。
审批责任:违反程序或放宽条件审批而造成失误,按《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追究具体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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