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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文化市场管理处  



    项目名称: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项目编号:248(A)

    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439号令)第九条

    项目受理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项目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时限:2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法人、办公地址、经营范围、经济类型,从业人员)。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人代表人或者主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资金来源有效证明(人民币10万元)。
    6、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中等以上艺术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的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在接到申请后,进行书面审查,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材料不齐 ,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审阅书面材料、考察实际情况)

    (一)、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审核,结论明确。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标准同上)后进行现场勘察(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评审,审查标准同上,做出勘察决定),根据书面和现场审查情况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审批人员。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三、制证

    (一)、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合格的许可证。
    (二)、本岗位负责人:省文化厅制证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

    (一)、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许可相对人手中。
    (四)、送达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一)、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二)、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四)、办理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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