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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和演出活动审核

    文化市场管理处  



    项目名称:涉外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和演出活动审核

    项目编号:250

    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439号令)第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二条

    项目受理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项目审核总时限:7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项目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请人(演出经纪机构)须在正式演出30天前提交以下文件

    1、演出申请书(须载明组织机构,演出内容,演出时间、地点、场次,相关法律及经费责任,履行义务)。
    2、演出方案。包括宣传方案、经费预算方案、演出票务方案等。
    3、演出公司签订的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协议)文本(演出合同、经纪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器材租赁合同、赞助合同等),相关协议,表演团体、演出个人同意书或委托书。
    4、与演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来源合法证明文件(出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银行出具的在演出公司指定账号下的资金证明)。
    5、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及其视听资料。
    6、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情况证明(表演团体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登记备案证明、专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函)。
    7、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证明。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的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在接到申请后,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材料不齐 ,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一)、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审核,结论明确。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上报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做出审核意见。
    (三)、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审核人员。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三、送达

    (一)、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审核意见报文化部。
    (四)、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四、归档

    (一)、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二)、岗位责任人:省文化厅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四)、办理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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